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具体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国家禁用的物质,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加工原料加工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以及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既无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又对人体具有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身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非食用色素、化学合成剂、毒品、受污染的水源等。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五)生产、销售劣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六)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七)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