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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方查获2000余件假酒,这些品牌大家常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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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09: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7月5日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对犯罪嫌疑人

岳某某、霍某、王某、李某等人

因从事生产、销售

疑似假冒白酒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开审理宣判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6日,格尔木市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线索,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及北郊汽车三队附近的出租院内有人通过新捷达、三友、安达、顺达、阿凡提等物流,分别从甘肃兰州、浙江温州低价进购散装白酒、高档空酒瓶、商标、包装等物,行迹可疑。

经查,系岳某某、霍某夫妇二人(于2016年12月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在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出租院内,伙同谢某某等人用低价散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从事生产、销售疑似假冒白酒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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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为彻底查清全案,格尔木市刑侦、经侦等部门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作用,经过连续数月的缜密布控,深入研判,全面摸清了该团伙涉制贩假窝点分布在郊区偏僻隐蔽的地方,生产、销售包括茅台、五粮液等多个国内知名品牌白酒。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霍某、王某、李某等人,查处分布在格尔木市区销售假酒商店30余家,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各品牌白酒2269瓶,总涉案价值达180余万元。

2021年7月5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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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两者在客观方面所表现的行为方式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生产或销售危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伪劣商品。

另外,假冒注册商标罪所生产的假冒产品,可能针对其产品的性能看是合格的,也可能本身就是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用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就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用散装白酒生产假冒知名酒厂的白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归其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充其量只是一般普通产品。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商标罪来处罚。

# 法规拓展 #

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具体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国家禁用的物质,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加工原料加工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以及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既无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又对人体具有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身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非食用色素、化学合成剂、毒品、受污染的水源等。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五)生产、销售劣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六)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七)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海西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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