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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产妇产后骤然离世,究竟孰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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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3 17:4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龄产妇生下孩子突发肺栓塞意外离世,留下一个年幼的女儿、一个嗷嗷待哺的新生儿和悲痛万分的丈夫。丈夫认为是医生的失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顺利产子

2019年7月的最后一天,小春在西宁市某医院生下了小儿子,全家人沉浸在孩子出生的喜悦中,不料小春却撒手人寰。这个意外让全家人陷入巨大的悲伤中,小春的丈夫大东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导致了妻子的死亡。

大东和小春结婚十余年,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过着简单、幸福的生活。“妈妈、妈妈,给我生个弟弟或者妹妹吧,这样我就有小伙伴了。”听了女儿的恳求,小春和大东思来想去,觉得现在家里经济条件还可以,女儿又想有个小伙伴儿,决定再生个二胎。那年小春34岁,算是高龄孕妇。

小春怀孕后,大东对她照顾有加,生怕出现一点意外。小春原本是西宁市某医院的儿科医生,怀孕后也十分留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在全家人的细心照顾下,小春肚子里的孩子一天天成长着。

出于信任,小春和家人商量决定在她工作的医院产检、生产。

2019年7月,临近生产的小春住进了医院。

“生了生了!是个男孩!恭喜!”

7月31日12时17分,小春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护士将刚出生的新生儿交到大东手中:“产妇一会就出来,你们再等一下。”过了一会儿,小春被推出了产房,大东激动地说:“辛苦老婆了,咱们现在儿女双全。”

突然离世

生产后,小春还需要住院观察一段时间,但是让大东和家人没想到的是,仅仅几天时间,小春却永远离开了他们。

8月2日6时许,医生发现小春突然出现肺栓塞、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小春离开了人世,留下了还在襁褓中的儿子和年幼的女儿。

大东想不通,妻子产检时,一切正常。住院后,精神状态良好,睡眠及食欲也正常,更没有既往病史和不良嗜好。妻子的离开,让大东和孩子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中,大东始终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导致了妻子的离世。

大东认为:“我妻子在你们医院生产、住院,你们理应尽到医生的责任。住院期间,我妻子曾出现头晕、心慌等症状,这些都应当引起医院的重视,医院应该关心病人的情况,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医院方面表示:“小春产后突发肺栓塞,这是一种非常凶险的产科并发症,死亡率很高,从发病到死亡可能只要几分钟,我们在发现患者肺栓塞时已经积极实施了抢救。”

对此, 大东认为:“我妻子住院期间,医院值班医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每隔一小时检查一次,但是出事当天,医护人员并没有按时查房,我妻子发生肺栓塞后,没人发现,她没能及时得到抢救。现在,我妻子过世了,留下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医院必须赔偿。”

状告医院

在和医院多次协调无果后,大东和家人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希望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2019年8月25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时,大东诉称,妻子生产后出现头晕、心慌,按照规定,值班医生需要每隔一个小时就观察病情。但是事发当天,根据记录,值班医生没有做到一小时一查,违反了医师高度注意义务,具有明显医疗过错,这导致小春的病情没有被及时发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原告亲属在我们医院治疗是事实,对于原告亲属的治疗我们尽职尽责,是严格按照规则操作的,该事故的发生属于治疗意外,我们属于轻微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金过高。

为此,大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

2020年4月17日,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该医院对小春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小春的肺栓塞、心跳呼吸骤停等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19年8月2日早6时许,医生查房时发现小春突然出现肺栓塞、心跳呼吸骤停,经过抢救无效后离世。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经司法鉴定,被告西宁市某医院在对小春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应适当赔偿。

2020年5月29日,城北区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西宁市某医院向原告大东及其他几位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17268.45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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