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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社区居民胡女士致电晚报《社区周报》反映,以前单位发的购物卡没有消费过,但是卡里的钱却少了,让胡女士疑惑不解。在与办卡的某百货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想求助晚报想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胡女士说,这两张购物卡分别是2014年和2016年办的,两张卡的开头都是300打头的,发放购物卡时单位财务人员告知她,每张卡里存了500元。因王女士家住城东区,距离城西区某百货公司太远,所以她一直没有去某百货公司消费过,最近去消费时却发现一张卡的显示余额为100元,另一张卡的显示余额为80元,且没有任何消费明细,而且两张卡都显示为作废状态。王女士说,两张购物卡正反面都没有显示作废日期和开卡日期,她也从来没有持购物卡消费过,卡里的钱却少了,她认为某百货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某百货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公司办的300打头的购物卡都是充值多少消费多少,胡女士的两张卡内余额多少就退多少。
对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如果购物卡上没有消费记录,说明单位购买购物卡时,商场没有在卡里充值,说明这个百货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购买购物卡本身就是一种消费行为,关于购物卡有效期的约定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产生法律效率,必须是双方达成一致,如果消费者对开卡日期和作废日期并不知晓,购物卡表面也没有明示,那么这个有效期约定就是无效约定。因此,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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