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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宁市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自己被要求承担妻子债务的困惑和烦恼,希望通过晚报了解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件缘由
王先生和妻子已经结婚十几年了,妻子在一家国有企业任职。两年前妻子与他商量,想辞职开服装店,说那是她多年的梦想,而且家庭收入也会增加。王先生对妻子的想法十分不赞成,他觉得妻子没有经营服装的经验而且生意也不好做,不想冒险投资。但是妻子执意如此,僵持之下,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妻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之后,妻子辞职开店,经营效益时好时坏,但王先生从不过问。虽然妻子也经常用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也的确做到了各自保管。今年,王先生的妻子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到6月份已经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这几个月债主纷纷前来讨债,妻子无奈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用于还债,结果仍欠2万多元钱未还清。债主从王先生妻子处要不到全部欠款,便找到王先生的单位向王先生讨要。
双方说法
王先生认为,自己早在妻子经商之前就与妻子签订了协议,明确了自己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后果的主张,所以自然不应该承担妻子的债务;但是妻子的债权者坚持认为,王先生与妻子既然还是夫妻关系就应该共同承担债务,丈夫有义务替妻子还债。
律师说法
就此,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一是看经营投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从王先生的叙述来看,妻子的经营应该判定为家庭经营。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王先生夫妻二人仅对个别财产进行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那么王先生仍要以他的收入对妻子的债务负责,所以他必须替妻子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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