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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系列(十八): “带病”能否投保,如实告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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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09:00: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例简介

2021年,李先生为妻子朱女士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投保时,李先生告知保险销售人员,朱女士在8年前因“高脂血症”曾住院治疗,是否需要告知,销售人员得知后立即前往朱女士曾就诊医院调取相关住院病历提交公司,同时提供了半年内有效体检报告。

经保险公司核保,最终同意承保,但需要进行额外加费。李先生同意加费,保单顺利承保。

2022年12月,朱女士因患“急性心肌梗死”,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收到客户的理赔申请后,第一时间审核理赔资料、进行理赔调查。经调查未发现投保前其他就诊病史,该次理赔申请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二、案例分析

部分消费者因身体健康情况有异常或有疾病史,担心投保时会被保险公司拒保。对于“带病投保”,根据投保的险种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公司会根据病情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做出不同的核保结论。核保结论一般分为:标准体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拒保。

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疾病情况后,若评估该疾病不影响对该保单的承保,可做出按标准体承保的核保结论。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疾病情况后,认为该疾病对本份保单的承保有一定的影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额外收取一定的保费,即为加费承保。

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疾病情况后,做出对于某些特定疾病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影响其他保险责任结论的,即为除外承保。

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现在的疾病情况后,因风险不确定,无法给予准确、合理的风险评估,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观察,待身体健康情况明确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即为延期。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疾病情况后,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超过可控范围,决定不予承保的,即为拒保。

此案例中,由于投保人李先生在投保时秉承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王女士的身体健康情况,虽然导致保费有所增加,但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理赔纠纷,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顺利获得了保险理赔,更好地享受到了保险保障。

三、风险提示

保险活动是民事活动的一种,除应遵守《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外,还应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实告知”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有效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须根据保险人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购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消费者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日后出现的理赔纠纷和潜在的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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