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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系列(十六):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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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3 13:59: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商业保险在社会公众防范化解个人风险、调控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因此,商业保险活动在开展时要遵守《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二、典型案例--营销员销售误导被追偿

2020年11月,张某签署《保险委托销售合同书》,成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合同签订生效后,张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APP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成功领取佣金,并参加了平台举办的多期活动,领取了数万元实物奖励。后有投保人投诉对于购买的保险,业务员张某并未详细告知保单利益、缴费期限等情况。经查张某所销售的保单中共存在15 件虚假陈述,欺骗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认为,张某虚假陈述,欺骗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委托销售合同书》,故将张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及《保险委托销售合同书》中相关约定:“在乙方销售甲方保险产品过程中,如涉嫌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就涉嫌违法违规违约的保单,不支付给乙方所涉保单相应的销售手续费,或者向乙方追回所涉保单已发放的销售手续费,并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代理人张某应向保险公司退还已发放的佣金、参与保险平台活动期间领取的实物奖励,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220831元。

三、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欺骗诱导投保人,虚假陈述保单相关信息,严重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风险提示

 1.金融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所要投保险种的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除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建议之外,还要结合自身保障需求谨慎选择,通过认真阅读、研究保险条款了解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投保。

 2.消费者如果对投保的保险产品及在后续服务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或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保障自身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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