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执法者,警服是表明职业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近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依法查处1起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案,依法予以2名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近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治安巡逻时,发现某小区门口有2名保安在工作期间身着带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的保安服,臂章均为“警察”标志,且态度懒散、形象不端,严重影响公安民警的形象。
▲ 图片源自网络 随后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郭某、张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据二人交代,二人为该小区保安人员,工作期间经常遇到部分业主不配合工作,想到平时警察身着警服十分威严,就抱着侥幸心理网购了两套警服在上班时间穿,以此提高自己工作时的“威信”。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郭某、张某对其涉嫌违规使用警用服装和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服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乱穿的,众所周知,人民警察制服是“国家权力”的标志,警察作为国家执法者,警服是表明其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西宁城东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