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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余棵核桃树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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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 13:1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村民在湟水河边栽种了80余棵核桃树,因种植地在渠管部门权属的范围内,一方要求清除栽种的核桃树,另一方坚持认为是合理种植,拒绝清除,就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到底构不构成侵权,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起缘由:“荒”地种植核桃树


2001年,家住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松树乡某村的村民侯某,看到湟水河边一处地空置,想着不能荒废了,可种植核桃树,便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荒山荒坡承包合同,种植核桃树。合同约定四至为东至湟水河边及大碱水沟底为界,西至坡岭头,南至天然气管道,北至赶羊路(去淤沙沟的小路)右侧第二道岭沟底为界限,承包期限为50年。随着核桃树越种越多,近年来侯某便在靠近湟水河边的土地上又栽种了80余棵核桃树。

去年4月,民和县某渠管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种植核桃树的位置权属某渠管所红线范围内,而案涉土地权属早于1996年其便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侯某侵犯了某渠管所国有土地使用权。

某渠管所工作人员找到种植核桃树的侯某,要求他清除核桃树,却遭到拒绝。侯某认为 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且种植地之前一直空置,并不在红线范围内,合同所签的界限并无重合地方,自己不构成侵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去年5月,某渠管所一纸诉状将侯某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案涉核桃树是否种植在国有土地上


去年11月,民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侯某与松树乡某村村委会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合同四至清楚,其在承包的荒山荒坡内栽种核桃树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某渠管所主张被告清除栽种的核桃树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渠管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渠管所不服,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30日,海东市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某渠管所诉求:撤销民和县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诉讼请求。同时,侯某承包的荒山荒坡合同中约定的四至为东至湟水河边及大碱水沟底为界,西至坡岭头,南至天然气管道,北至赶羊路(去淤沙沟的小路)右侧第二道岭沟底为界限,合同的上述四至可证明侯某承包的荒山荒坡其中一侧以天然气管道为界,相对一侧以赶羊路为界,荒山荒坡必然在天然气管道和赶羊路之间的范围内。一审判决对侯某荒山荒坡的四至界限、对卫星地图所显示的土地现状视而不见,仅凭证人的口头陈述就草率认定某渠管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与侯某的荒山荒坡交集重合属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即便假设此土地与侯某的荒山荒坡发生重合,那么民和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关于合同有效的确认结论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以错误的民事判决来对抗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依法享有的物权,属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上诉。

侯某辩称,他与松树乡某村村委会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合同真实有效,相关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案涉土地在荒山荒坡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他在涉案土地上栽种核桃树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多年来秉持着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理念,已实际对承包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承包范围内的涉案土地上栽种核桃树也是本着治理土地、恢复地质环境、打造绿水青山的初心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槌落定:清除核桃树恢复原状


海东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以荒山荒坡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四至[即东至湟水河边及大碱水沟底为界,西至坡岭头,南至天然气管道,北至赶羊路(去淤沙沟的小路)右侧第二道岭沟底为界限]为由,主张对案涉土地依法享有权利。法院认为,侯某持有的荒山荒坡承包合同并非确认以上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的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虽确认了双方的合同效力,但此判决并非形成判决,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即合同的效力问题并非解决争议土地权属的问题,一审法院混淆了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判决与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之间的区别,单纯的以合同有效从而否定上诉人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侯某持有的荒山荒坡承包合同四至并非有权机关专门划分的,而是某村村委会与侯某对四至的一个确认,合同确认的四至并不当然否定上诉人已经取得对争议土地的权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经法院现场勘查,某渠管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显示侯某种植核桃树的位置位于上诉人权属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现上诉人作为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侯某在此土地上种植树木,已造成对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侵犯,上诉人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合法有据,其上诉请求成立。

海东市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民和县法院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侯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除种植在上诉人某渠管所位于民和县松树乡湖拉海段所属土地内核桃树,并将土地恢复至种植前原状。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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