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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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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3 10:17: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宁城东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出租QQ号、微信号的诈骗案!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出售出租微信号不可取

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不乏当事人因出租微信号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存有一定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贩卖个人信息、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QQ号等获利,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还有人发现有利可图后,当起了二道贩子,从身边亲朋好友收购微信号,其实,这些行为恰巧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些租来的微信号主要用来发布虚假广告、色情和赌博信息等,或者把赃款分散成小额资金转移,以躲避反洗钱平台的监测,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出租个人微信、QQ号存在以下风险:

隐私泄露。一旦同意对方登录你的账号,个人隐私信息将会泄露,一些敏感内容甚至会被大幅传播或放在线上黑市出售。

财产损失。账号出租后,骗子会冒用你的身份向好友借钱,造成好友被骗。

名誉受损。账号出租、收买期间,垃圾信息、骚扰短信随之而来。用租来、买来的账号完成垃圾营销、招嫖、招赌、诈骗和散播不良信息等恶意行为,甚至直接将账号盗走,损害你和朋友的切身利益,导致自己名誉受损。

危害网络环境。账号被用来从事非法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普通用户的实名账户,拥有支付功能,且一般没有异常交易记录,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用来拆分、“洗白”赃款,逃避有关部门的监控、追踪。而用户出租社交账号被卷入“洗钱”风浪,将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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