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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谁来付?青海一男子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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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 16:5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月3.5天,每天600元,共计2100元;11月20天,每天366.6元,共计7332元;11月干完活以后公司补给油费400元,共欠我9832元。白纸黑字都在这,咋就不给钱呢?”只因为没有及时向务工方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务工单位没有给崔恒发放劳务所得,工资迟迟要不回来,拿着工资表的崔恒气愤地对律师说。

一次次讨要,一次次置之不理,崔恒只好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

案起缘由

谈及本案还要从复杂的劳务关系说起,青海广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承包了西宁市湟中区某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青海优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优沃公司),以项目班组的名义从广大公司承包了污水管网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

2020年10月,优沃公司雇佣崔恒和几名当地工人务工,主要从事的工作就是用自家的农用翻斗车(连人带车)在建设项目中拉运管网等物资。

2021年5月,优沃公司向广大公司财务部门提交了2020年10月至12月的务工人员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工资表载明崔恒工资合计9832元。

2020年12月30日,广大公司委托招商银行代发了部分务工人员的劳务工资。此时的崔恒在外打工,没有及时提交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广大公司就一直未向崔恒发放工资。

此后,崔恒多次讨要,优沃公司向崔恒出具了欠条。一年多的时间,崔恒一直索要工资无果,致使纠纷产生。

对簿公堂

是劳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讨要工资无果,崔恒一纸诉状将广大公司告到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个是本案的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租赁合同纠纷?另一个是崔恒的劳务工资应由谁支付?

被告广大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崔恒的劳务工资不应由广大公司支付。案涉劳务关系是崔恒与优沃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崔恒应当向优沃公司主张挖机租赁费及劳务工资。本案应为租赁合同纠纷,崔恒在起诉状中自认是租赁合同关系,优沃公司也予以认可。

崔恒也在法庭上指出,工程进行时,除我以外,还有三个工友用翻斗车以同样的方式提供劳务,他们的工资均已由广大公司发放完毕。我因外出打工没有及时提供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信息,广大公司没有发放工资,后来就拒绝支付。我在后面的工程中,以同种形式务工,相应劳务费都是广大公司支付的。

法槌落定

一审认定本案劳务合同并无不当

二审维持原判

湟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原告崔恒主张的是租金和油费。但在实际情况中,崔恒并非仅将所有的农用翻斗车租赁给优沃公司使用,自己收取租赁费,而是自己驾驶进行管网拉运等工作,且优沃公司向崔恒出具的工资欠条以及向广大公司提交的工资表,都能够证明崔恒实际为优沃公司及广大公司提供了劳务,二者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崔恒的劳务工资应由谁给付的问题。本案中,优沃公司从广大公司承包的是劳务部分,虽然崔恒是由优沃公司雇佣,但经庭审查明,崔恒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建筑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记录及招商银行工资代发代扣信息,均能证实广大公司已预先从优沃公司工程款中扣除44万元用于发放务工人员工资,案涉务工人员的劳务工资亦实际由广大公司发放的事实,且崔恒对于劳务工资由广大公司发放一事,事先也是知情,故本案中崔恒的劳务工资应由广大公司支付。

湟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恒的诉求,要求广大公司支付劳务工资9832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广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崔恒劳务工资9832元。

一审判决后,广大公司不服,于2022年1月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月17日,西宁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经二审认为,崔恒在案涉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不仅是提供农用翻斗车,还有驾驶农用翻斗车从事物资拉运的内容,其收取的报酬不仅是农用翻斗车的租赁费用,还有其自身提供劳务的报酬。据此,案涉法律关系不符合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审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崔恒是优沃公司雇佣在工程中务工,崔恒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为优沃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崔恒本应向优沃公司主张其劳务费。但是,依据案件证据中的工资表、考勤表、建筑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发代扣业务凭证,广大公司支付给优沃公司工程款证据成立。据此,广大公司负有支付义务。

7月13日,西宁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文中公司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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