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7月24日,青海高速交警支队各大队在省交警总队及高速支队机关执法小分队的悉心指导下,持续深入开展全省夏季酒驾醉驾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行动采取不定时、不定岗、交叉用警等方式,将定点查缉和流动巡查相结合,最大程度查处辖区高速公路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一周内各大队共计查处酒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27起,其中饮酒驾驶26起,醉酒驾驶1起。
首先将这些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曝光:
通过最近的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在对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同时,民警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发现广大驾驶员对于酒醉驾的理解和认知还存在一定误区,在这里有必要加以解释:
误区1:我确实喝酒了,但我没喝醉,清醒得很,不可能是醉驾
是否醉驾不是以当事人对醉酒程度的主观感受来判定的,而是根据呼气/血液酒精检测的数值来判定的,只要测试结果达到80mg/100mL(含)以上,即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5中的当事人戴某某在现场接受民警询问时头脑很清醒,言语很理智,走路也很稳,看起来并不像是喝醉酒的人,但呼气测试值为274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当事人自称喝了三两52度的白酒,觉得自己很清醒没什么事,就开车上道路行驶,没想到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目前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高速交警提醒:是否达到醉酒标准跟酒量无关,跟数值有关,千万不要认为自己酒量好就恣意妄为,醉酒驾驶。
误区2:醉驾就是罚款和吊销驾照而已,没什么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还会终身留下犯罪记录,不仅自己不能从事公务员、军警、消防、法官、检察官、医生、律师、公证员等职业,还会影响自己直系亲属的政审,给全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醉酒驾驶绝对不是简单的吊销驾照和罚金,而是刑事犯罪,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高度重视,自觉抵制酒后驾驶。
误区3:醉酒驾驶只要不出事故就不是犯罪,出了事故才算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事故或其他后果,都构成该罪。如果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更重的犯罪,酿成更大的悲剧。
误区4:我是昨晚喝的酒,早上开车上班肯定不会被查出酒驾
不一定!由于个人体质的不同,体内酒精代谢速率也有较大的差别,一晚上的睡眠并不一定能将体内的酒精完全代谢完。案例10-案例15中的驾驶员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驾驶员自我感觉睡一觉醒来之后已经酒醒了,身体也没有任何不适,但依然被测出了饮酒驾驶。案例13和案例15中的驾驶员的呼气测试结果甚至超过了70mg/100mL,险些达到醉驾的标准,离危险驾驶罪只有一步之遥。所以,高速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不是以饮酒完毕与驾车的间隔时间来判定的,而是以检测结果来判定的,只要呼气测试达到相应标准 ,不管最后的饮酒时间是什么时候,都会被认定为酒(醉)驾。
误区5:我就喝了一小杯,还喝了好多茶,肯定不会达到酒驾标准
不一定!以我们的执法经验来看,20mg/100mL的标准是很容易达到的,喝一小杯白酒、一纸杯啤酒,半小时之后都有可能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案例26中的驾驶员吴某某就是在接朋友的时候碍于面子喝了一小杯白酒后驾车上路,没想到呼气测试结果为27mg/100mL,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很多驾驶员觉得“少喝点开车没事”,其实这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不管饮酒量多少,都不能驾驶机动车,否则极有可能达到酒驾甚至醉驾的标准。
酒醉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6个月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处15日拘留,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留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