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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第三期) 人格尊严受保护 不允限制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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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6:14: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例简介】
2020年4月的某一个周末,陈女士前往某大型商超内部的某精品店为其好友购买生日礼物,因该店没有陈女士心仪的礼物,故陈女士准备离开,经过店门口时该店的防盗系统突然响了起来,店员表示陈女士的手提袋内有未付款的商品,请陈女士付完款再离开,陈女士随即翻看了自己的手提袋,并未找到店员所说的属于该店的物品,陈女士告知店员其手提袋中仅有手机、钥匙、卡包、口红等私人物品,但店员并信任陈女士且不让陈女士离开,要求陈女士展示手提袋内物品。双方僵持近一个小时后陈女士做了妥协,将手提袋内所有物品倒出,店员查看后也未能找到属于该店的物品。后来经过多次试验终于找到防盗系统鸣响的原因,原来是陈女士卡包内的磁卡较多,影响了了防盗系统感应系统才导致这样的误会。陈女士认为,该店的店员没有权利不让自己离开,限制人身自由,致使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这是不尊重自己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受尊重权”,陈女士要求该店当众向自己赔礼道歉。
二、【案例分析】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下列权利: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辱骂、诽谤、名誉诋毁、非法搜查、拘禁等行为。
本案例中,店员不让陈女士离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陈女士的“受尊重权”中的“人身自由权”,并且经过此事,陈女士的“名誉权”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故陈女士要求该店当众向自己赔礼道歉的行为是合理的。
三、【消费风险提示】
人格尊严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当受到高度的尊敬和重视,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借口调戏、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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